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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投票历史——自 1912 年以来我们的宪法权利

“我反对任何将宪法变为阻挠而不是保障人民自治绝对权利的手段的理论。”– 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 1912 年俄亥俄州制宪会议上

“俄亥俄州人民直接参与制定了宪法,未经他们的同意,宪法不得修改。” – Arthur A. Schwartz,俄亥俄州立法参考局前局长

1851  1851 年 6 月 17 日,俄亥俄州新宪法提交人民投票。经 53,46% 的俄亥俄州选民批准,新宪法于 1851 年 9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 1802 年通过的俄亥俄州原宪法.

1910  在这个工业化、移民和城市化引发快速变革的时代,“进步主义”在全国范围内大行其道,旨在消除政治腐败和低效。俄亥俄州选民认为 1851 年州宪法已经过时,因此批准召开制宪会议。 

1912  制宪会议于 1912 年 1 月开始召开。制宪会议代表起草了 41 项修正案,并在 1912 年 11 月的大选中提交给俄亥俄州人。选民批准了其中 33 项修正案,否决了另外 8 项。俄亥俄州人以压倒性优势接受了这项倡议和公投——投票率为 57.5%。批准的修正案反映了当时许多进步主义改革,旨在制衡腐败的州议会政客的权力。著名支持者泰迪·罗斯福 (Teddy Roosevelt) 发表了 激动人心的演讲 在大会上通过了其他修正案。其他修正案赋予了通过立法的权力,这些立法规范了工厂的工作条件,为公共工程雇员设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并建立了强制性的工人赔偿制度。市自治和直接初选也获得了批准。

1926  这是州议会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将一项议案提交给 8 月特别选举。这项议案原本授权市政当局征税以支付公共设施改善费用,但最终失败。

1974  俄亥俄州选票措辞修正案(也称为第 3 号修正案)于 1974 年 5 月 7 日作为一项立法提名的宪法修正案列入选票,并获得批准。该措施为宪法修正案选票措辞的起草和公开通知提供了规则。

1978  俄亥俄州选票语言和请愿书要求修正案(也称为修正案 1)于 1978 年 6 月 6 日作为一项立法提名的宪法修正案列入选票,并获得批准。该措施要求俄亥俄州选票委员会为所有选票问题撰写语言。该措施还限制了提案广告,并改变了倡议请愿书的要求,以反映候选人请愿书的要求。 

2015  俄亥俄州发起的垄断修正案(也称为第 2 号提案)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作为一项立法提交的宪法修正案进行了投票,并获得了 51.33% 选民的批准。该措施旨在保护俄亥俄州宪法免受企业利益的影响,并要求投票委员会确定拟议的宪法修正案是否违反了禁止授予 “垄断、寡头垄断或卡特尔,以获取其独有的经济利益或建立优惠的税收地位。”  该法案还要求,如果投票委员会认定某项提案违反了禁令,则必须向选民提出问题,以批准该垄断以及所提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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