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改革

地方法官不受择优录用,因此地方法官的任命成为一种任用制。

罗德岛共同事业组织提议将治安法官纳入我们的择优选拔制度。1994 年,罗德岛人修改宪法,建立择优选拔法官制度,当时法院系统中只有少数司法官员被称为治安法官。二十年后,治安法官的数量已接近二十几名。这些司法官员拥有与罗德岛法官相同的许多权力,他们通过不透明的程序选拔,且受到政治操纵。我们提议使用司法提名委员会来招募和审查多元化的候选人,最终由州长在州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做出选择。

199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择优录取,但其中不包括治安法官。这并不奇怪。1994 年,整个法院系统只有五名治安法官:高等法院两名,家庭法院两名,地区法院一名。然而,自 1994 年择优录取制度建立以来,治安法官的任命数量激增。2008 年,整个法院系统共有 19 名治安法官:高等法院五名,地区法院两名,家庭法院九名,交通法庭三名。虽然每年都会进行修订,但以下是管理治安法官任命的法规:

  • 高等法院行政官-地方法官:§ 8-2-11.1
  • 高等法院普通法官:§ 8-2-39
  • 高等法院特别法官:§ 8-2-39.1
  • 高等法院毒品法庭法官:§ 8-2-39.2
  • 地方法院行政官/书记员:§ 8-8-8.12
  • 地方法院书记员:§§ 8-8-16.1 & 8-8-16.2
  • 家庭法院法官:§ 8-10-3.1
  • 家庭法院普通法官:§ 8-10-3.2
  • 交通审裁处首席裁判官及裁判官:§ 8-8-2.1

2007年,大会颁布了规范法官任命的法规,内容如下:

  • 所有治安法官均由其所在法院的首席法官或主审法官任命,交通法庭除外,该法庭新设立了首席治安法官。法庭治安法官的任命将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做出。
  • 所有治安法官的任期均为 10 年。
  • 所有治安法官的任命均需参议院的确认。
  • 经参议院批准,治安法官可连任 10 年。

这一任命制度的缺陷显而易见。以下两点需要评论:

  • 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安排听证会之前,公众对治安法官的任命一无所知,也无法参与其中。与 JNC 筛选司法候选人不同,治安法官的任命没有强制性的公告,没有筛选申请的程序,也没有对半决赛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公开听证会。
  • 把法官的任命和连任权交给上级,将确保法官完全依赖上级,而法官的情况则不同,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简而言之,法官的任命已成为一种任人唯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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