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

司法人员遴选改革

努力建立透明的法官择优选拔制度。

背景和历史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是罗德岛州极度动荡的时期,尤其是该州的统一司法系统:

  • 1986 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瑟夫·A·贝维拉夸 (Joseph A. Bevilacqua) 辞职,以避免因与有组织犯罪人物有联系而遭到弹劾。贝维拉夸曾任众议院议长,并于 1976 年成功当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1988 年,贝维拉夸的继任者、家庭法庭法官托马斯·费伊 (Thomas Fay) 聘请众议院议长马修·史密斯 (Matthew Smith) 担任高等法院书记员和整个司法系统的管理者。史密斯策划了费伊当选首席大法官。
  • 1988 年,费伊说服州议会设立高等法院治安法官一职,并任命众议员安东尼·卡内瓦莱担任该职位。卡内瓦莱曾担任费伊竞选首席大法官的众议院楼层经理。
  • 在费伊和史密斯担任司法系统首席法官期间,法院的薪资和人员数量迅速增加。费伊成为美国薪酬最高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 1993 年和 1994 年,费伊和史密斯均因滥用职权而受到审判并被判有罪。费伊被判重罪并被剥夺了国家养老金。史密斯被判轻罪,因此保留了养老金。
  • 此外 20 世纪 90 年代初,高等法院法官安东尼奥·阿尔梅达因向在其法院审理案件的律师索取和收受贿赂而被判有罪。阿尔梅达服刑入狱。

择优录取

1994 年,经过艰苦的斗争,包括罗德岛共同事业在内的多个公共利益团体联盟 RIght NOW! 成功通过了罗德岛宪法修正案,其中包含重要的司法改革。RI Const. 第十条第四款 和 RIGL 8-16.1 规范司法遴选。

从今以后,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官都将通过独立、无党派的司法提名委员会(JNC)管理的择优选拔程序任命。

新的择优选拔程序将创建一个九人委员会 司法提名委员会(JNC)由州长和两大政党的众议院和参议院领导人任命。JNC 的法定机构(RIGL) 8-16.1-4) 的职责是选拔候选人,其依据是“智力、能力、气质、公正、勤奋、经验、成熟度、教育、出版物以及公共、社区和政府服务记录”。 法规要求他们“尽合理努力鼓励本州司法机构的种族、民族和性别多样性”。

JNC 公开发布法院空缺职位信息并接受这些职位的申请。经过审议程序后,他们会在公开会议上面试最终候选人并听取公众证词。使用投票程序 法规中规定 JNC 投票选出三至五名最终候选人,然后将其提交给州长。然后州长选出候选人,并将名字提交给参议院征求意见和同意。

这项修正案结束了数百年来由州议会大委员会选举最高法院法官的制度。但是,州长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得到州议会两院的批准,而不仅仅是参议院的批准。两院批准的要求延续了旧选举制度的一个不良特征,即允许众议院控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1996 年,为了证明其拥有这样的权力,众议院拒绝了州长林肯·阿尔蒙德提名备受推崇的上诉律师玛格丽特·柯伦出任州最高法院法官。

来之不易的改革从一开始就饱受攻击。除了 1996 年林肯·阿尔蒙德的提名被拒绝之外,2007 年,唐纳德·卡西里州长寻求并获得通过一项法定修正案,允许他从五年前的 JNC 名单中挑选当前法院空缺的候选人,从而形成所谓的“回顾”漏洞。(2007 PL Ch. 120 和 Ch. 220。)这削弱了择优选择,将潜在候选人的范围扩大到远远超出了以前的三到五个名字的限制。

立法领导人控制着委员会九个任命中的五个,他们允许 他们的任命者 在任期结束后继续留任。有一次,一位委员被重新任命,违反了最佳做法,促使该法规在 2008 年进行了修改。

自 2015 年州长 Gina Raimondo 就职以来,JNC 流程已取得诸多改进。那一年,“回顾”漏洞被允许废除。律师 Sarah Dowling 被任命为 JNC 主席,她开始在委员会历史上首次发布 所需报告 申请人的多样性。

治安法官

对择优选拔程序最恶劣的攻击来自大会的绕行。1994 年宪法修正案颁布后,立法机关几乎立即开始设立司法治安官职位。治安官是具有有限管辖权的法官,不是通过择优选拔,而是由各自法院的主审法官选出(交通法庭除外,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选出)。罗德岛州的法院系统很快就有了 20 多名治安官,其中许多人是前立法者、立法者的近亲或前立法雇员。虽然对治安官的选拔进行了有限的改革,包括十年连任制取代终身任命,但大会继续扩大治安官队伍,违背了 1994 年选民的意愿。共同事业罗德岛州 推动立法要求通过择优选拔方式选出治安法官 近二十年来,却收效甚微。

罗德岛共同事业组织提议将治安法官纳入我们的择优选拔制度。1994 年,罗德岛人修改宪法,建立择优选拔法官制度,当时法院系统中只有少数司法官员被称为治安法官。二十年后,治安法官的数量已接近二十几名。这些司法官员拥有与罗德岛法官相同的许多权力,他们通过不透明的程序选拔,且受到政治操纵。我们提议使用司法提名委员会来招募和审查多元化的候选人,最终由州长在州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做出选择。

199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择优录取,但其中不包括治安法官。这并不奇怪。1994 年,整个法院系统只有五名治安法官:高等法院两名,家庭法院两名,地区法院一名。然而,自 1994 年择优录取制度建立以来,治安法官的任命数量激增。2008 年,整个法院系统共有 19 名治安法官:高等法院五名,地区法院两名,家庭法院九名,交通法庭三名。虽然每年都会进行修订,但以下是管理治安法官任命的法规:

  • 高等法院行政官-地方法官:§ 8-2-11.1
  • 高等法院普通法官:§ 8-2-39
  • 高等法院特别法官:§ 8-2-39.1
  • 高等法院毒品法庭法官:§ 8-2-39.2
  • 地方法院行政官/书记员:§ 8-8-8.12
  • 地方法院书记员:§§ 8-8-16.1 & 8-8-16.2
  • 家庭法院法官:§ 8-10-3.1
  • 家庭法院普通法官:§ 8-10-3.2
  • 交通审裁处首席裁判官及裁判官:§ 8-8-2.1

2007年,大会颁布了规范法官任命的法规,内容如下:

  • 所有治安法官均由其所在法院的首席法官或主审法官任命,交通法庭除外,该法庭新设立了首席治安法官。法庭治安法官的任命将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做出。
  • 所有治安法官的任期均为 10 年。
  • 所有治安法官的任命均需参议院的确认。
  • 经参议院批准,治安法官可连任 10 年。

这一任命制度的缺陷显而易见。以下两点需要评论:

  • 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安排听证会之前,公众对治安法官的任命一无所知,也无法参与其中。与 JNC 筛选司法候选人不同,治安法官的任命没有强制性的公告,没有筛选申请的程序,也没有对半决赛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公开听证会。
  • 把法官的任命和连任权交给上级,将确保法官完全依赖上级,而法官的情况则不同,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简而言之,法官的任命已成为一种任人唯贤的制度。

2023 年,人们发现家庭法院的法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主持有争议离婚案件的审判。罗德岛州最高法院发布一项回避该问题的裁决的第二天,家庭法院提出了一项立法,该立法将追溯授予家庭法院法官审理有争议离婚案件的权力。该立法在 2024 年立法会议上通过,无需州长签署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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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麦基州长:否决司法裁判官法案 S-2226/H-7271!

这项由州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将赋予家庭法院法官与法官相同的特权和责任,但无需经过相同的公开司法提名程序。如果允许家庭法院法官进行审判,则应以与家庭法院法官相同的方式选出他们——通过公开且竞争激烈的择优选拔程序。加入罗德岛共同事业,敦促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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