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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官是否应监督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为什么 Common Cause RI 反对。

“如果允许家庭法院的治安法官进行审判,那么他们应该以与家庭法院法官相同的方式通过择优选拔程序来选出。”

本文 最初出现 刊登在 2024 年 2 月 5 日的《普罗维登斯日报》上,作者是凯蒂·穆尔瓦尼。  

家庭法院首席法官迈克尔·B·福尔特 (Michael B. Forte) 希望治安法官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审理并裁决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这些案件是法院审理的最令人心力交瘁的事项之一。

但罗德岛共同事业组织认为,如果治安官要发挥与法官相同的作用,他们应该接受同样的选拔程序,并接受 司法提名委员会.

“如果允许家庭法院法官进行审判,他们应该以与家庭法院法官相同的方式选拔——通过择优选拔程序。法院不能两全其美——认为法官的选拔方式应该与法官不同,但赋予这些法官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良好政府组织执行董事约翰·马里昂说。 致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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